凉山州玛薇社工发展中心章程作者:未知浏览数:881次
凉山州玛薇社工发展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凉山州玛薇社工发展中心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社会服务机构(民办非企业单位)。主要利用社会捐赠资金(非国有资产)和申请政府购买服务项目,自愿举办、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。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致力于贫困地区的公益慈善事业,推动乡村社会服务向专业化方向发展,运用社会工作的理论和方法,救助帮扶贫困群体,奉献爱心,引导社会关注和参与贫困山区建设与发展。 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四川省凉山州民政局,本单位自愿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第五条 本单位住所在西昌市月海路一段团结安置小区21幢9楼1号。
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、法规、规章不符的,以法律、法规、规章的规定为准。 第二章 举办者、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木乃热哈、骆木加、金珺、吉克伍呷、王学兵、马依雯。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: (一)了解本单位运营状况和财务状况; (二)推荐理事和监事; (三)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; (四)批评权、建议权、监督权。 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:人民币3万元; 第九条 本单位公益活动特点突出,公益活动以捐赠、资助、志愿服务为主要形式。公益活动的受益人或者服务对象应当是不特定社会公众。公益活动应当由社会公众自愿参与。 第十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:遵循扶贫济困、扶老助孤、赈灾救助等公益慈善救助活动的原则,具体范围是: (一)在贫困乡村建立社工服务站,招聘和培训乡村社工; (二)为乡村特困儿童提供长期综合救助与教育支持; (三)为农村鳏寡孤独和特困家庭提供帮扶救助; (四)开展扶贫创新,支持农村新型合作组织发展,推动健康文明教育与人力资源开发; (五)开展彝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活动; (六)发展乡村文化创意产业,推动乡村文化生态旅游发展; (七)开展赈灾与灾后重建工作。 (八)与相应业务范围相关的学术研究。
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,其成员为9-15人。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。 理事由举办者(包括出资者)、职工代表(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)及有关单位(业务主管单位)推选产生。 理事每届任期4年,任期届满,连选可以连任。 第十二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: (一)修改章程; (二)业务活动计划; (三)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方案; (四)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; (五)本单位的分立、合并或终止; (六)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总干事、副总干事及财务负责人; (七)罢免、增补理事; (八)内部机构的设置; (九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 (十)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; (十一)审议通过机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 (十二)审议决定机构其他重大问题。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-4次会议〔至少2次〕。有下列情形之一,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: (一)理事长认为必要时; (二)1/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。 第十四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,副理事长1名。理事长、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。 第十五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,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,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。 第十六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,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、地点、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。理事因故不能出席,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,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。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/2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举行。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。理事会做出决议,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。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,须经全体理事的2/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: (一)章程的修改; (二)本单位的分立、合并或终止。 第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。形成决议的,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,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、签名。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、法规或章程规定,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,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。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,该理事可免除责任。 理事会会议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。 第十九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: 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; (二)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; (三)法律、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。 第二十条 本单位主任对理事会负责,并行使下列职权: (一)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; (二)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; (三)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; (四)拟订内部管理制度; (五)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; (六)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; (七)招聘专兼职人员。 本单位主任列席理事会会议。 第二十一条本单位设监事2人(设立监事会,其成员为3人)。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,任期届满,连选可以连任。 第二十二条 监事在举办者(包括出资者)、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。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。 本单位理事、总干事及财务负责人,不得兼任监事。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: (一)检查本单位财务; (二)对本单位理事、总干事违反法律、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; (三)当本单位理事、总干事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,要求其予以纠正;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。 第二十四条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。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,方为有效。 第二十五条本单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,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,开展党的活动,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。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。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本单位的理事长或主任。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: (一)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; (二)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; (三)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; (四)因犯罪被判处刑罚,执行期满未逾3年,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,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; (五)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,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; (六)非中国内地居民的; (七)法律、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。 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: (一)开办资金; (二)政府资助; (三)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; (四)利息; (五)捐赠; 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 第二十九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盈余不得分红。 第三十条 本单位财产权利属性清晰,由捐赠资金设立,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财产分配,净资产不低于登记的开办资金数额。全部资产及其增值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所有,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捐赠给其他公益性社会组织。 第三十一条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,依法进行会计核算,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 接受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。 第三十二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出纳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 第三十三条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。 第三十四条本单位按照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》的规定,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构组织的年度检查。 第三十五条本单位劳动用工、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、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。 第三十六条本单位组织机构、业务活动、财务管理、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支出、捐赠款物管理使用、公益活动支出情况等信息公开透明,并通过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。 第三十七条本单位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,符合本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。优化实施流程,降低运行成本,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。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、执行、监督机制,对慈善项目的立项、审查、执行、控制、评估、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、规范、有效的要求,设立项目管理机构,配备专职人员,行使项目管理职责。 第三十九条本单位按照公开、公平、公正的原则,确定慈善受益人。本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。 第四十条本单位开展重大慈善公益项目,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且同意的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2/3。 第四十一条本单位的重大慈善公益项目包括: (一)年度慈善公益项目计划; (二)超过20万元的慈善公益项目; 本单位开展重大慈善公益项目之前,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报 备。 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,按照捐 赠协议专款专用。 慈善公益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、审计机 关、业务主管单位、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,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,接受社会监督。 第四十二条本单位要加强慈善公益项目档案管理,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,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。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30日内,报四川省凉山州民政局核准。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终止: (一)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; (二)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; (三)发生分立、合并的; (四)自行解散的。 第四十五条本单位终止,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。 第四十六条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,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(及业务主管单位)、相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剩余财产,完成清算工作。 清算后的剩余财产,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组织,章程未规定的,由民政部门转给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,并向社会公告。清算期间,不得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。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,向四川省凉山州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。 第四十七条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,即为终止。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第 届第 次理事会表决通过。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。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四川省凉山州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。 |